河南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6月25日)
1998年全省清理整顿乱办医和虚假医疗广告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严管、综合整治,全省乱办医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一时期,经过省卫生厅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现场调查和暗访发现,非法办医、非法行医现象有回升趋势,部分医疗机构存在非法出租和承包科室、非法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开办分院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并由此引发许多医疗纠纷,乃至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影响了卫生系统的声誉,社会反应强烈。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确保全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申和明确有关规定
(一)、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将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其它组织经营。
(二)、医疗机构增设门诊部、诊所、分院、社区服务站等,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独立医疗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归中医行政部门,下同)按审批权限办理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变理业地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和执业登记而增设的医疗机构及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者按非法医疗机构查处。
(三)、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院(所)、计划生育和教学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未经审批开展执业的按非法医疗机构查处。
(四)、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违反规定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求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时,必须严格遵照下列规定:
1、采用定向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聘用的社会医务人员应具有经职改部门评定的主治医
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证》。
2、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应与拟聘人员签定用人合同。
3、严格审查拟聘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证明、职称证明、任职履历及原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对拟聘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考试和考核,按人事部门规定办理正式聘
用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管理,定期考核,建立完善的聘用人员档案。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聘用本县(区)内社会医务人员执业应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聘用本县(区)以外地区的社会医务人员应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聘用省外社会医务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必须经原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本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医疗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除技术交流和医疗实习外,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者擅自兼职。
6、医疗机构使用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机构名称。使用含有“河南”、“豫”、“全省”、“省”以及跨市地行政区域名称作为医疗机构名称的;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使用高、中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或者“附属医院”名称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八)、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持有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及刊播媒体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广告发布手续。医疗机构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具证明或擅自修改广告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和取消其一年申请发布医疗广告资格等处罚。
二、具体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月15日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执法意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贯彻《通知》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违法医疗机构,坚决纠正违法现象。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决不允许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因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现象的发生。
(三)、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将对省直和各市地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暗访,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中医条例》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纠正违法事实的,已评审的等级医疗机构取消等级称号,未取得等级的医疗机构,第二周期评审延迟一年,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对该医疗机构和所属市地卫生局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