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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 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特制定《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

  艾滋病监测是指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在人群中的发生、发展、分布规律、传播因素及不同人群行为变化进行长期、连续和系统的观察,以掌握和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为国家和地方制定艾滋病防治对策和评价干预措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监测工作提供的流行病学资料是制定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规划的基础,也是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及对社会发展影响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本规范的原则要求,领导、组织和统筹安排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工作,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调与合作,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艾滋病监测工作有序、长期而规范地进行。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检疫及其他有关机构。

  一、原则

  1、监测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基础,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流行状况和资源条件,建立监测系统,实行分类指导。

  2、监测工作以省为基础,各省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设立监测点。国家根据全国情况,在各省设立监测点,以掌握全国的艾滋病流行状况。

  3、艾滋病监测与性病监测、生物学监测与行为监测相结合,综合考虑监测点的设置,节省资源,避免重复。

  4、监测工作应尊重个人隐私及伦理道德,严格保密,防止引发社会歧视。

  二 、分类指导

  由于各地艾滋病流行水平和危险因素不同,监测工作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流行期和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和内容。监测的分类标准和要点如下:

分期

分期标准

监测要点

 

流行前期

无本地(常驻人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病发病水平较低,高危人群数量不多。

1. 加强当地艾滋病疫情报告,收集当地人口学、高危人群、血液筛查和疾病发病与死亡的相关资料,以及毗邻地区的疫情情况

2. 对本地区高危人群开展专题生物学调查(本底调查)

3. 开展有偿供血(浆)员的检测

4. 高危人群行为调查

5. 性传播感染的监测

6. 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例搜寻和病例报告

低流行期

发现本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但流行水平较低,性病发病水平增高,高危人群数量增多。

7. 高危人群的艾滋病哨点监测

8. 加强献血人群的艾滋病监测

9. 加强重点人群的生物学和行为监测

中流行期

本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增多,性病发病水平明显上升,高危人群数量显著增多。

10.开展一般人群的行为调查

11. 开展城市地区一般人群的艾滋病哨点监测

12. 加强艾滋病病人诊断病例报告

高流行期

本地艾滋病流行严重,性病发病水平高。

13. 加强城市和农村地区孕妇的艾滋病哨点监测

14. 开展一般人群(特别是青年人)的行为监测

15.开展结核病和其他与艾滋病相关疾病的监测

注:各流行期监测要点包括前几期的监测要点。

  三、系统组成及职责

  为了使监测工作有效、有序地进行,必须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监测系统,全国艾滋病监测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制定全国艾滋病监测规划、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进行技术指导;确定、调整及管理国家艾滋病监测哨点;收集全国艾滋病监测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季度和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并反馈到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预测预报艾滋病流行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科学信息。

  2、省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工作,制定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负责监测对象的选定,监测点的设置和管理,监测资料的收集、报告和分析,完成季度监测报告,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提供信息;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督导和考评。

  3、地市级及以下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与上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共同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点,实施监测工作;收集、整理、报告和分析监测资料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提供信息;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督导和考评。

  4、其他艾滋病检测检验的医疗、保健、检疫、采供血、血液及生物制品生产等单位是艾滋病监测的基本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同对象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及时分析、整理检测资料,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资料,并接受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技术培训、督导和考评。

  四、对象的选定

  各地根据分类指导中的分类标准确定监测工作要点,选定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分为以下几种人群:

  1、高危人群
  包括暗娼、嫖客、性病门诊就诊者、吸毒者和男同性恋者。

  2、重点人群
  指长途上车司机、有偿供血(浆)员、海员、回国人员和服务及娱乐业从业人员。

  3、一般人群
  指孕妇和义务或无偿献血者。

  各省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加合适的监测对象。

  五、方法

  1、主动监测:

  ⑴哨点监测——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连续收集特定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生物学和行为信息,以了解不同地区和人群感染状况及流行趋势。

  ⑵专题调查——为监测工作的特殊目的而开展的针对性调查。

  ⑶行为监测——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一般人群或某类高危人群中与艾滋病性病相关的危险行为和因素变化进行的系列调查。

  2、被动监测:

  ⑴艾滋病病例报告——各卫生医疗机构在门诊和住院患者中发现的艾滋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病例报告。

  ⑵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各卫生医疗、采供血等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病毒感染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上述监测方法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资料的收集与报告

  1、资料收集
  各级监测机构应通过横向和纵向途径收集本辖区内的下列基本资料:

  各地应收集的资料内容
类 别 资 料 内 容

监测资料

艾滋病及病毒感染者、性病病例报告和各类检测人数及专题调查结果

人口

包括总人口及地区、年龄、性别、民族分布;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均期望寿命。

流动人口

包括出入境、旅行、劳务资料

服务业及娱乐场所

包括卡拉 OK 厅、夜总会、美容美发、桑拿按摩店的数量、分布及从业人员的资料

高危人群

如暗娼、嫖客、性病病人、吸毒者、同性恋者登记或报告及估计总数和行为方面的资料

血站、采浆站

供血人群的艾滋病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检测资料

血液及生物制品生产单位

原料来源及检测、投料资料


 

    国家规定疫情和资料报告途径
     资料反馈途径

  七、疫情资料分析与预测预报

  对收集的资料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在综合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对艾滋病流行的趋势和影响因素进行预测,做出报告,报主管部门,并将分析和预测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到资料报告单位。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艾滋病在当地流行的范围、强度、人群特征,可能引起流行的主要因素及预测结果。

  2、提出预防对策的建议和具体控制措施。

  八、监测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人员条件

  ⑴省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至少有5名或以上人员,由从事流行病学、检验或统计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1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2名或以上。上述人员均接受过国家级艾滋病监测的专业培训。

  ⑵地市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至少有4名或以上人员,由从事流行病学、检验或统计等人员组成,其中中级技术职称2名或以上。上述人员接受过省级以上艾滋病监测的专业培训。

  ⑶其他机构:县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检疫、采供血、血液及生物制品生产等单位,由医师、检验和护士组成,至少1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上述人员接受过地市以上艾滋病监测的专业培训。

  2、设备条件:

  ⑴省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具备初筛和确认试验设备,并有样本保存和运输工具、计算机等。

  ⑵地市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具备初筛(或确认)试验设备,并有保存和样本运输工具、计算机。

  ⑶县区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具备初筛试验设备,并有保存和样本运输工具、计算机。

  3、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把艾滋病监测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督导与考评

  1、上级机构对承担监测任务的下级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督促,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操作,保证监测质量。

  2、国家对省级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每年抽检和考评一次,省级监测机构对地市的监测工作每年应检查指导和考评一次,地市监测机构对县级的监测工作每半年检查指导和考评一次。着重考核监测资源的投入、任务的完成,资料的汇总分析、结果的报告和反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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