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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机关:在焦作市区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县级市设置医疗机构, 向县级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县级市卫生局审查批准,报焦作市卫生局(下称市卫生局)备案。

    设置病床1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审批。

    设置病床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报河南省卫生厅(下称省卫生厅)审批。

    (二)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焦作市社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学历证书、职称 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和焦作市社会医疗机构技术人员执业许可证);
    5、有合理的专科项目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6、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县级市卫生局审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程序,按(三)、(四)项规定办理。

    (三)提交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人组织申请的,须提交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证明和身份证;个人申请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
    5、卫生技术人员名单、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本市区(县级市)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原件;离、退休医务人员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件原件;
    6、医疗机构的选址、建筑设计平面图和产权证书(属租赁的应提交租赁合约原件);如属联合或合伙办的,须提交合同书;
    7、污水污物处理办法和措施;
    8、承担辖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分配的预防保健任务保证书。

    (四)受理时限和审批程序:

    1、开办社会医疗机构,应到所在地的区卫生局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报表》,区卫生局在受理设置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同意者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 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书面答复。
    2、申请者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在有效期内,根据批准书的要求,对执业场地合理布局和装修,填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5份。
    3、执业登记:市、区卫生局验收合格后,社会医疗机构在开业前,必须到原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铭牌。

    (五)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

    1、市卫生局医政处电话: 0391-2925386
    2、办证时间: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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